2020年12月,被告人王某取H市须眉“Chris”(姓名不详)商定,以港币450000元的价钱委托“Chris”正在H市采办一块L牌手表,并由“Chris”担任私运入境。同年12月23日,被告人王某将购表费用人平易近币385503元转账至“Chris”供给的银行账户。后“Chris”通过李某(已)等人将上述手表私运进境,再通过快递体例发送至被告人王某指定的国某地址。
2020年12月,被告人王某取H市须眉“Chris”(姓名不详)商定,以港币450000元的价钱委托“Chris”正在H市采办一块L牌手表,并由“Chris”担任私运入境。同年12月23日,被告人王某将购表费用人平易近币385503元转账至“Chris”供给的银行账户。后“Chris”通过李某(已)等人将上述手表私运进境,再通过快递体例发送至被告人王某指定的国某地址。
2020年12月,被告人王某取H市须眉“Chris”(姓名不详)商定,以港币450000元的价钱委托“Chris”正在H市采办一块L牌手表,并由“Chris”担任私运入境。同年12月23日,被告人王某将购表费用人平易近币385503元转账至“Chris”供给的银行账户。后“Chris”通过李某(已)等人将上述手表私运进境,再通过快递体例发送至被告人王某指定的国某地址。